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锐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2303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61204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 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锐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36MA6WU0BQ3C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8XE76

法定代表人:姚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锐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肖全金

人民陪审员 雷学军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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