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2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AHEEJ9N(1-1),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材4组。 经营者***,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南路恒生国际15栋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ABDE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宜昌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支付租金1204757.98元,并自2021年3月6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或者赔偿损失之日止,按照每日2297.41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109860.2米、扣件64951套或者赔偿申请执行人租赁物损失2373684.7元;被执行人以932167.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780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8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50162.42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