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邦力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7033号 申请人:***邦力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2栋1**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南路恒生国际15栋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邦力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邦力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14644.4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514644.4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邦力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4644.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邦力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