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1002民初31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崇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南路恒生国际15栋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翼滋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达雅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从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17号紫***小区109/209号商铺。 负责人:方文全,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翼滋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翼滋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678.38元;2、依法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翼滋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678.38元;2、依法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17时许,原告在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达雅路2号的湖北翼滋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工地上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中的横木方杠折断,原告从六米高处坠落倒地,致原告身受重伤,当时送往观音垱镇中心卫生院治疗,由于原告伤情严重,第二天转入荆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查,被告湖北翼滋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需要修建厂房,将涉案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等人为其从事架子工,报酬为每天400元由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为原告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等。原告因此次安全生产事故遭受重伤,经鉴定机关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确认各被告共赔偿原告***106000元; 二、上述赔偿款106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6000元,由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2500元,于2020年8月1日之前履行;四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应赔偿的50000元由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一支付; 三、若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四被告分别支付15000元共60000元; 四、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62×××72; 五、案件受理费3174元,依法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