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777号
原告:***亨利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红东村船尾坑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XNUNG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村罗龙路西陂工贸综合服务楼第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亨利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立即支付***贞公司装修款26713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拆借中心公布LPR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公司将位于新罗区龙岩××道××路××市场的不锈钢电梯门套、景观电梯玻璃及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贞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了一份《**市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详细约定。因工程价款约定最终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来计算,在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后,经***贞公司多次催促,**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与***贞公司完成了结算,确认本次的工程造价为267137元。综上,本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贞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对***贞公司完成的工程未提出异议并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因此**公司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均未能给付工程款,为维护***贞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公司将位于新罗区龙岩××道××路××市场的观景电梯玻璃、石材干挂及电梯不锈钢门套工程发包给***贞公司进行装修,**公司(甲方)与***贞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市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详细约定。该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包验收的形式独立承包自负盈亏,工程款按工程实际施工面积及约定工程单价结算,不含所有检测费用。该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比例:4.本工程通过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180天内凭票支付,付款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在验收后满1年后10天结清。四、材料、工期及工程质量验收方法:2.乙方进场材料及施工验收质量以甲方派驻现场施工代表和监理确认为准。合同签订后,***贞公司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因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实际施工面积及约定工程单价结算,经***贞公司多次催促,**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与***贞公司进行结算,施工单位***贞公司准备好《**市场装修工程结算书》,**公司现场代表林汉成经核对,修改了部分数据,后建设单位**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现场代表林汉成在其上签字,***贞公司亦在施工单位处盖章,法定代表人***在其上签字,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267137元。该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后,经多次催讨后**公司仍未给付工程款,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市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项目附表、**市场装修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数量计算书、签证单、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公司是否尚欠***贞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267137元及相关利息?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公司(甲方)与***贞公司(乙方)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市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内容、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详细约定。***贞公司从**公司处承包了案涉工程后,***贞公司进行了现场施工。《**市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方法(乙方进场材料及施工验收质量以甲方派驻现场施工代表和监理确认为准)、装修单价、付款方式及比例(本工程通过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180天内凭票支付,付款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在验收后满1年后10天结清),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工程施工完毕后,2020年8月22日**公司与***贞公司完成了结算,双方签订有《**市场装修工程结算书》,应视为**公司对***贞公司承揽的工程进行了验收,质量合格且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款为267137元。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180天内凭票支付,付款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在验收后满1年后10天结清,故结算之日应视为验收合格之日即应从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付款时间,故**公司应付工程款时间最迟应为2021年9月2日,***贞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26713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各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故***贞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贞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67137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7元,减半收取计2653.5元,由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
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