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菘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繁华大道金寨南路西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W0K2R(1-1)。

法定代表人:赵帮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菘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村工业区孙屋边排洪坑上自编4号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FTPP18。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

本院在执行许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菘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菘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菘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0.19元[其中支付税务损失46521.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0.48元(以46521.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自2020年9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案件执行费5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