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1167号
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JYCXK6D。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W0K2R(1-1)。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倪浩男
书 记 员 段浩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