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7148号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繁华大道金寨南路西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2406室。
法定代表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杜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