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11407号
申请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繁华大道金寨南路西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W0K2R。
法定代表人:**文。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C楼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WDG90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申请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9175.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9175.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6元,由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