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20财保20号
申请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繁华大道金寨南路西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2406室。
法定代表人:**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光明中心路68号1幢2层26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3,868.6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3,868.6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