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8799号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95B9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繁华大道金寨南路西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W0K2R。
法定代表人:**文。
被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