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984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百石达石材养护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鸭绿巷22-1号。
经营者:***,总经理。
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繁华大道金寨南路西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2406室。
法定代表人:**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百石达石材养护中心与被告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皇姑区百石达石材养护中心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沈阳市皇姑区百石达石材养护中心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皇姑区百石达石材养护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