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531号
申请人:盐城正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仰徐工业集中区兴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正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正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1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正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盐城正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正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