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35号
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春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渎路88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春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盐城春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盐城春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