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185号 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园路1号(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19336.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9336.6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3117元,由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