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143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南关区**商务港B座3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