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某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208号 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裕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长塘村长塘自然村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裕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诸暨市裕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诸暨市裕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由原告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