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73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合安花园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56624M。
法定代表人:汪敬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舜,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贲明才
人民陪审员 朱开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