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73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合安花园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56624M。
法定代表人:汪敬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舜,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贲明才
人民陪审员  朱开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