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合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56624M(1-1)。
法定代表人:陶成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传水
审判员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莉莉
书记员徐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