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69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总经理。
被告: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合安花园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56624M。
法定代表人:陶成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71359X。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成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