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5313号
原告:任丘市泰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老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任丘市泰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泰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泰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泰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