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698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614号民事裁定并查封申请人名下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认为本院查封了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冻结600000元,并提供该账户2021年7月2日明细,显示余额为632145.60元。要求解除对其名下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银行账户(22×××02)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其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银行账户(22×××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