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74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614号民事裁定并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21年7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鼎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创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