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403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光明大道36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3654-7。
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民祥、孙忠原,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400349068219U。
法定代表人:吴宝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薛城区陶庄镇东仓村已征收土地44亩(29,342平方米)建设枣庄八一热电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铁路专用线及配套输煤系统项目,所占地类为村庄用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342平方米;2.按非法占用村庄用地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40,13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国土资监(催)字[2016]0305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决定内容。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决定的申请执行,建议裁定由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在非法占用29,342平方米土地的决定内容,由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枣庄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40,13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菊
审 判 员  杨尚华
人民陪审员  冯君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褚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