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1民初5996号
申请人:宁夏武环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雁、马宁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熠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负责人:周伟,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熠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金亨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孝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科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同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方子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庆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一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秋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深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丙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雄县朝鑫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冠之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郭雨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夏武环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熠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熠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金亨诺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科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互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深互电气有限公司、雄县朝鑫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冠之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所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熠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熠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金亨诺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科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互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深互电气有限公司、雄县朝鑫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冠之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宁夏武环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