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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3388号之一
原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城街道宁波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6746254T。
法定代表人:褚庆山,总经理。
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马桥正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635012X3。
法定代表人:史利萍,经理。
原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