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5民初316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T68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 员 代永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