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21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6幢办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T6848。

法定代表人: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史瑜

书 记 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