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21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6幢办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T6848。
法定代表人: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史瑜
书 记 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