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0502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彬,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之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盈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礼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综执高德罚[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面建设铁皮棚、水泥硬化地面,非法占用845.80平方米土地。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北综执停[2020]0001981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北综执高德告[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5.8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845.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845.80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30元,共计25374元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2020
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北综执高德罚[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面建设铁皮棚、水泥硬化地面,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45.8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部分)序号6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5.80平方米土地;2、限期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845.8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845.80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共计25374元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20年8月3日,被执行人交纳罚款2537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北综执高德催[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北综执高德罚[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该催告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书规定的义务,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综执高德罚[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回证》;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6、《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图(局部图)》;7、《关于广西盈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的调查报告》;8、《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9、《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10、《关于尽快对2019年度卫片执法涉
嫌违法图斑处置的函》;1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案件协查函》;12、《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执法案件协查的复函》;13、《现状图》(局部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15、《影像图》(局部图);16、《凯源大厦东面用地水泥硬化地面面积表》、《凯源大厦东面用地铁棚1面积表》、《凯源大厦东面用地铁棚2面积表》、《凯源大厦东面用地铁棚3面积表》;17、《营业执照》、《宁礼德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李霞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18、《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9、《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面建设铁皮棚、水泥硬化地面,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45.8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部分)序号6之规定作出北综执高德罚[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综执高德罚[2020]33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由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梁 燕
审 判 员 苏 海
审 判 员 郑喜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陈珊
书 记 员 黄 劲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