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顺志建材加工厂、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1996号
申请人:宣城市顺志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
办事处福山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NAB006J。
经营者:**,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中兴西湖花园1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BQK6B。
法定代表人:韦家庆,职务不详。
申请人宣城市顺志建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顺志建材加工厂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市顺志建材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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