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中兴西湖花园1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BQK6B(1-5)。
法定代表人:韦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定远县定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852。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定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