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韦家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皖18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410000元及利息、管理费900000元,以及受理费94773元、执行费4599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土地使用权,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待分配。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云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05726元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