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02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家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管理费合计43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9729元,本案执行费45997元,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572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