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273号
原告: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
法定代表人:朱绍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微省庐江县柯坦镇。
法定代表人:朱泊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6元,减半收取4053元,由原告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路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桑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