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4841号
原告:***,男,1993年8月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WKKJ2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政务文化新区2#6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泊丞。
被告:朱泊丞,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保全被告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泊丞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泊丞名下财产19万元;
二、查封顺序为先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朱泊丞。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葛云云
书 记 员 龚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