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琳,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政务文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WKKJ2J。
法定代表人:朱泊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泊丞,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淮南市孙庙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4003004621M。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镇镇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34×××72)银行存款1139116.39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1月25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递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庐江县汉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34×××72)银行存款1139116.3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