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3288号
原告:俞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经纬,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安徽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俞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何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