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俞某某与安徽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3288号 原告:俞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安徽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俞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