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1民初22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祖豪,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山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罗塘村罗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302187XR。
法定代表人:仇多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山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准其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