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9700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水丽坊**2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3TLU6。
法定代表人:毕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驰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驰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5170元及利息17574.83元(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LPR年利率3.85%的4倍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暂合计792744.83元;2、判决被告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因承接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累计借款110万元,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身份证号:340111196511××××)现金人民币60万元整,借期壹拾贰个月,月息2%,利息按月结算”,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身份证号:340111196511××××)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息2%,利息按月结算。”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本金。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在两份借条上皆承诺:“本人保证以上借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连本带息还清。”同日,被告驰通公司在两份借条上作为担保方皆承诺:“本公司愿为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若不能如期还清以上借款,本公司愿代为偿还。”但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且被告驰通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和驰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与原告诉请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曾系被告驰通公司股东。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60万元,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在借款后,陆续向原告***的个人账户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32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驰通公司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借款本金数额,自2018年9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2021年2月24日,并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扣除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932500元。综上计算结果为:截止被告***最后一次偿还借款之日剩余未还本金727656元,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款清息止。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驰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双方在借条中补充约定,借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连本带息还清,被告驰通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借条》中,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起诉之日该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诉请被告驰通公司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另,被告***和被告驰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27656元和利息(以本金727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款清息止);
二、被告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64元,保全费4484元,合计103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丽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