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1300号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江,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秀红,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山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水水泥有限公司,住巨野县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百翔,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常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