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2085号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山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815656.
法定代表人:常张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滨州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9261012P.
法定代表人:孙百翔,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4元,由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