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505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巿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巿嘉祥县马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102879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固山镇山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815656。
法定代表人:常张利。
原告***与被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