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2891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伟,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山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张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爽,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衡,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