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196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8年2月27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周商路融汇城A2号楼3单元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6DDK34;
法定代表人:苏林青,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东组团4-1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OOMA2NOJT91P;
法定代表人:张宏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晶花园13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0
法定代表人:杨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老城西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RU75U;
法定代表人:郭秀梅,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