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317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德智、高永杰(实习),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周商路融辉城A2号楼3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6DDK34。
负责人:苏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叉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618室。
负责人:张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荆花园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0。
负责人:杨杰,经理。
被告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老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RU75U。
负责人:郭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冉麦礼、王学易,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楼建筑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依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