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楼建筑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322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周商路融辉城A2号楼3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6DDK34。
负责人:苏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叉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618室。
负责人:张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荆花园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0。
负责人:杨杰,经理。
被告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老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RU75U。
负责人:郭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楼建筑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