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440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6DDK34。
住所:商水县周商路融辉城**楼****。
法定代表人:苏林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东,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OJT91P。
住;'>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5-办**iv>
法定代表人:张宏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0。
住所:周口市;'>住所: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晶花园1306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华,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RU75U。
住所:周口市;'>住所:周口市商水县老城西大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秀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朋,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安徽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起诉书中所列被告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按本院要求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广真
审判员 杜五行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