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2478号
原告: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高*****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D9DM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包河苑小区F区2栋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RPG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