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润地星城**602/阁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TQWX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包河苑小区****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RPG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及被申请人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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